(2015)长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与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洪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季德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被告李洪忠,男,生于1970年1月23日,汉族,农民,住肥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洪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