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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信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阜新市智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信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某,阜新市智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364号原告阜新信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代理人时艳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某,男。被告阜新市智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信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阜新市智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新信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