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胡凡与胡蝶、张伟、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凡,张伟,胡蝶,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胡凡,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郭赫,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胡蝶,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胡蝶申请执行人胡凡与被执行人胡蝶、张伟、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和工商注册地在乐山,待申请人查询后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