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5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808号原告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告米某某。原告艾某某与被告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