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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洪昌与被告乾安县前率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昌,乾安县前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贾洪昌,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前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前率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2435。法定代表人朱金忠,村长。原告贾洪昌与被告乾安县前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率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洪昌与被告前率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金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洪昌诉称:2002年3月5日,前率村委会在我开加油站期间欠我加油款4笔,每笔人民币7400元,共计人民币26600元,前率村委会为我出具了欠据4枚,并约定利息按年利2分计算。当时经手的是时任支部书记王书信,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前率村委会给付欠款本金26600元及利息。前率村委会辩称:不同意给付,因为我村里没有入账,我们签合同的时候我们村是把养鱼塘包出去了,用的油我们村没有义务给承包方购买。经审理查明:贾洪昌称前率村于2002年前后4次在其处购买柴油,经手人系时任前率村书记王书信,其中一枚金额3680元欠据盖有前率村委会公章。现贾洪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前率村委会给付欠款本金266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贾洪昌提供的四枚欠据中仅有金额3680元的欠据盖有前率村委会公章,故本院认定此欠据系贾洪昌与前率村委会买卖合同的凭据。其他三枚均仅有王书信本人签字,故贾洪昌主张该三枚欠据系前率村委会所欠于法无据,贾洪昌可对该三枚欠据向王书信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前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贾洪昌购油款用人民币368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元减半收取,由前率村委会负担人民币232.5元,退回贾洪昌人民币2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