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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白录华与张留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录华,张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白录华,女,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被告张留,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录华与被告张留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录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瑞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唐念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