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龙才与黄盆连、张秀珠、林丹丹、林佳怡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45号申请保全人王龙才,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保全人黄盆连,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保全人张秀珠,女,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保全人林丹丹,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保全人林佳怡,女,201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理人黄盆连,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保全人王龙才与被保全人黄盆连、张秀珠、林丹丹、林佳怡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王龙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黄盆连、张秀珠、林丹丹、林佳怡在继承林荣坤遗产(位于南靖县和位于漳州市龙文区)的价值35万元和1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王龙才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王龙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黄盆连、张秀珠、林丹丹、林佳怡继承林荣坤遗产(位于南靖县某某镇XX号楼XXX室房屋一套)在价值3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二、对被保全人黄盆连、张秀珠、林丹丹、林佳怡继承林荣坤遗产(位于漳州市龙文区XX幢XXXX室房屋一套)在价值1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被保全人黄盆连、张秀珠、林丹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保全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责任由被保全人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保全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刘德英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剑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