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9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