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游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游文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606号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胜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映良,该公司职员。被告游文清,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诉权的正当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高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人民陪审员 黄梦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