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嘉执民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东方蓝海置地有限公司与董丽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东方蓝海置地有限公司,董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嘉执民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方蓝海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勇。委托代理人:沈金华、吕亮宇。被执行人:董丽萍。嘉兴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浙江东方蓝海置地有限公司与董丽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浙江东方蓝海置地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嘉兴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嘉南保字第18号执行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董丽萍名下的位于嘉兴市蔚蓝海岸136幢2单元2808号房产。现因浙江东方蓝海置地有限公司与董丽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已被撤销,继续查封该房产已无必���,故应解除查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嘉兴市蔚蓝海岸136幢2单元280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启清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金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秀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