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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康飞与周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飞,周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682号原告康飞,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满族,阿城区蜚克图镇政府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三中住宅楼11单元401室。被告周力国,身份证号码2323211977********,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阿城区蜚克图镇政府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北道。原告康飞与被告周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忠桂于2015年10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5日被告因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未约定利息,当日原告将17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庭审中,原、被告承认上述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力国同意偿还原告康飞借款170000元,此款于2015年11月1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周力国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在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韩忠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