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429号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大庆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尧,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静。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