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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文义,喻权文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义,喻权文,曾自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3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义,男,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某土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捉获,7月11日被暂押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7月19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喻权文,男,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某土家族自治县,高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午7月10日被捉获,7月11日被暂押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7月19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曾自真,男,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某市,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捉获,8月18日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曾自真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曾自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曾自真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号,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夏某某放在卧室衣柜里的1条铂金项链(价值1542.31元)、2瓶茅台酒(价值1700元)、6包中华香烟(价值228.96元)、1条天子香烟等物品盗走,共计价值3471元。2、2015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翻找东西时被回家的被害人邓某某撞见,被告人文义、喻权文谎称走错房间而逃离现场。3、2015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文义来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号,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卧室的1条白沙和天下香烟(价值848元)、2条黄鹤楼1916香烟(价值1696元)及1个马型图案吊坠等物品盗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254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型图案吊坠及白沙和天下香烟1条。4、2015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来到湖北省孝感市×路×室,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将被害人苏某某放在卧室衣柜首饰盒里的1条黄金手链盗走,后销赃获款2100元。随后,被告人文义、喻权文又用开锁工具又将A座×室被害人叶某某的房门打开后进屋行窃,未偷得财物。5、2015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来到湖北省咸宁市×时代广场×小区×房间,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钱包内的现金1600多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现金1600元。随后,被告人文义、喻权文又用开锁工具开门后进入该单元×房间内盗走被害人余某某放在卧室一钱包内的现金1400多元和港币40元(折合人民币32元),进入该单元×房间内盗走被害人上官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一钱包内的现金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现金1400元和港币40元。接着,被告人文义、喻权文继续用开锁工具开门,先后进入该单元×被害人余某某的房间和×被害人李某某的房间,因发现是清水房或正在装修,均未偷得财物。2015年7月10日,民警在湖北省咸宁市桂花路某商务宾馆内将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抓获。2015年8月17日,民警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18路公交车站将被告人曾自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曾自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确认笔录,扣押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发票,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光盘,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被害人夏某某、邓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叶某某、刘某某、余某某、上官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曾自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19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喻权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65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曾自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4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曾自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曾自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喻权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曾自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白沙和天下香烟一条及马型图案吊坠一个发还被害人吴某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一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一千四百元及港币四十元发还被害人余某某。五、责令被告人文义、喻权文、曾自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七十一元;责令被告人文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九十六元;责令被告人文义、喻权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上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