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兰新与被申请人郑兰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兰新,郑兰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郑兰新,女,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兰云,女,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郑兰新与被申请人郑兰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兰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兰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