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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兰新与被申请人郑兰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兰新,郑兰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郑兰新,女,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兰云,女,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郑兰新与被申请人郑兰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兰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兰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