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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义好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葛杨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好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葛杨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武义好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锦。被告:葛杨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好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杨委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好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好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