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在禄与被执行人尹子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在禄,尹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尹在禄,男,1938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尹子智,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尹在禄与被执行人尹子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