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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福彬与海南桑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彬,海南桑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5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彬。被执行人海南桑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福彬与被执行人海南桑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桑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63.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汉政审判员王飞审判员黄健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昕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