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成行与王跃然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行,王跃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高成行,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跃然,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行与被告王跃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高成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跃然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