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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5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松与王金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王金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653号原告赵松,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王金宝,男,1974年5月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26号。负责人王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诉被告王金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殷岚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月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