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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陆海敏与陆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陆海敏。被告陆文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海敏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海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