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19号原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运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4元,减半收取53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珊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