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波、黄娟与周志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周波,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黄娟,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系周波之妻。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周波、黄娟与被告周志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波、黄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波、黄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黄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波、黄娟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