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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波、黄娟与周志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周波,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黄娟,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系周波之妻。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周波、黄娟与被告周志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波、黄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波、黄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黄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波、黄娟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