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侯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30号原告侯某甲,女,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侯某乙,女,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侯某丙,女,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侯某丁,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侯某戊,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雪莲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