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惠民与任艳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协合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金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协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斯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启康,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吕帖,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协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协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协合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协合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0元,由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协合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