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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880号原告关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昌义。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昌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刘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3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并于2000年7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二人于2000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关某乙,于2009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常因生活习惯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争执。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3、婚生女关某乙、刘某乙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孩子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自负担一半。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于200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0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关某乙,于2009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家庭琐事及生活习惯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庭审中,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有子女,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