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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乳泉皇冠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乳泉皇冠百货经营部,怀远县乳泉榴花酒类批发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组织代码26710003-5。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乳泉皇冠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土地局对面。经营者:年丽,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第三人:怀远县乳泉榴花酒类批发部,经营地址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榴花小区东第五间门面。经营者:陈明和,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乳泉皇冠百货经营部、第三人怀远县乳泉榴花酒类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不再就(2015)宁秦证民内字第170号公证书项下商品追究被告怀远县乳泉皇冠百货经营部及第三人怀远县乳泉榴花酒类批发部法律责任。遂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