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法民初字第05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国会与重庆派乐精细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会,重庆派乐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5203号原告陈国会,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重庆派乐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机械园南城街道岳阳3社,组织机构代码55200847-3。法定代表人鞠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会诉被告重庆派乐精细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会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派乐精细陶瓷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会撤回对被告重庆派乐精细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国会负担。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