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国禄与李兰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禄,李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禄,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兰香,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国禄申请执行李兰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兰香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张国禄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171340元,执行费1411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