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行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裴小牛、杨金社会抚养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裴小牛,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行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万伙顺。委托代理人:罗芳,泾县昌桥乡政府计生办专干。被执行人:裴小牛。被执行人:杨金。关于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裴小牛、杨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裴小牛、杨金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裴小牛、杨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徐光明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