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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文涛、解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文涛,解燕,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陈晶,冷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3339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香荷人家小区门前374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孙如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涛。被执行人解燕,系被执行人陈文涛之妻。被执行人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宁盐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肖小星,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小星,兴化市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文武,系被执行人肖小星之夫。被执行人陈晶。被执行人冷媚,系被执行人陈晶之妻。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涛、解燕、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陈晶、冷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文涛、解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执行人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陈晶、冷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13320元。尚欠申请执行费823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冷媚银行存款285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8000元,扣缴申请执行费500元,余欠部分,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金永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