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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赵长伍、秦文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长伍,秦文放,马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保字第159号申请人赵长伍,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赵长杰,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系申请人赵长伍哥哥。被申请人秦文放,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开封县,。系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被申请人马彦堂,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2015年10月12日13时许,被申请人秦文放驾驶被申请人马彦堂所有的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邯大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邯大路京珠高速邯郸南口向北转弯时,与沿邯大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申请人赵长伍驾驶本人的冀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长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作出邯县公交认字[2015]第1304212015505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文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长伍无责任。申请人赵长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文放驾驶被申请人马彦堂所有的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其中价值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秦文放驾驶被申请人马彦堂所有的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5万元;扣押申请人赵长伍缴纳的担保金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