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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闭业兴与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业兴,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闭业兴。委托代理人李见国,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玉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闭业兴诉被执行人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玉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玉杰向闭业兴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借款利息10000元,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玉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1)兴民一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焕谢审 判 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卫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进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