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三星制动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莱州三星制动盘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95号原告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杨德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泗水,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润丰,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三星制动盘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仲璐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三星制动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慧丽审 判 员 王延馨代理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