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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行非诉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南省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某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行非诉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云南省绥江县龙腾大道西段7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某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桥兴苑2号楼809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某某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绥)安监管罚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余下的9万元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某某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对绥江县浙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11.9”高坠事故负有责任,且在2015年5月29日,该公司已缴纳罚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绥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绥)安监管罚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作高审判员  叶艳艳审判员  万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陈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