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董江良、董鹏再与董鹏再、董莲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江良,董鹏再,董莲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256-2号原告:董江良。委托代理人:马斌涵,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鹏再。被告:董莲贞。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江良诉被告董鹏再、董莲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江良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江良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保全费168元,合计253元,由原告董江良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盛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