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钱东何与汪敏、崇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东何,汪敏,崇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36-1号申请执行人:钱东何。委托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汪敏。被执行人:崇银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崇银花银行存款11958.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刚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