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迟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526号原告:迟某。委托代理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迟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迟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秋天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因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五莲县民政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居住在汪湖镇后坡子村。××××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王某乙。2015年7月,被告搬至诸城李家庄子村居住。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然产生了一定分歧,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亦未严重伤及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对方考虑,仍存在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迟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