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45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燕,女,199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万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燕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祖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陈燕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74号被害人林某1家中,入户盗走现金人民币900余元、美元100元(价值人民币614.3元)。案发后,从被告人陈燕处扣押到现金人民币460元、美元100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林某1陈述、证人林某2、李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相关照片、银行外汇牌价证明、���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大部分赃款,对被告人陈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6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燕继续退赔被害人林美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雄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