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北亚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河北亚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生力街988号。法定代表人姚书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亚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造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键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亚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银行存款95000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原告以自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亚光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者查封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原告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