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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艳芳诉被告张相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芳,张相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白艳芳,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刚,金乡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相全,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艳芳诉被告张相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艳芳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张相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艳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艳芳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毅人民陪审员  贾尊民人民陪审员  杨绪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