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艳芳诉被告张相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芳,张相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白艳芳,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刚,金乡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相全,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艳芳诉被告张相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艳芳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张相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艳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艳芳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毅人民陪审员 贾尊民人民陪审员 杨绪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