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芮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紫菡经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芮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紫菡经贸有限公司,李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738号原告: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姜言信,职务:董事长。被告:潍坊芮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李永,职务:董事长。被告:潍坊紫菡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李宪亮,职务:董事长。被告:李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芮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紫菡经贸有限公司、李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