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胡秀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秀琴,邹旭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142号原告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红樱,总经理。被告胡秀琴。第三人邹旭楠。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琴、第三人邹旭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进人民陪审员 卢梅芳人民陪审员 颜 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