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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胡秀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秀琴,邹旭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142号原告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红樱,总经理。被告胡秀琴。第三人邹旭楠。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琴、第三人邹旭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进人民陪审员  卢梅芳人民陪审员  颜 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