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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凤元与朱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元,朱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096号原告王凤元,男。被告朱占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元诉被告朱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