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同仙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600号原告彭同仙,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同仙与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同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同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同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