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信根与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64号原告:李信根,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缪金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会荣,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信根诉被告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信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信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信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李信根承担。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