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戴昌茂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20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昌茂,男,1990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定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昌茂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昌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坤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戴昌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被告人戴昌茂虚构其有一叔叔在建设局上班,自称能帮助董某承揽福建省连城县海峡光电产业园区二期的宿舍楼、标准厂房、办公楼装修工程。随后,被告人戴昌茂多次以找关系、请客、送礼为由,诈骗董某钱财。为了使董某相信其有能力拿到该项目,被告人戴昌茂刻制了“福建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并在伪造的该产业园宿舍楼、标准厂房《水泥漆工程施工合同》盖章后交给董某。其后,被告人戴昌茂又指使其女朋友江某(另案处理)制作假的办公楼精装修工程的投标文书并通过电话告诉董某工程洽谈的进度情况。在此期间,被告人戴昌茂共骗取董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04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戴昌茂于2014年8月25日在龙岩火车站出站口被民警查获。江某在案发后赔偿37000元给被害人董某。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无前科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戴昌茂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戴昌茂于2014年8月25日在龙岩火车站出站口被民警查获。3、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董某转账给江某、戴昌茂的情况。董某有向戴昌茂转账人民币46900元,后戴昌茂有转账给董某10600元。4、水泥漆工程施工合同2份(海峡光电产业园二期宿舍楼、标准厂房项目),证实签订合同双方为甲方福建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为董某(现场代表戴建国),签订日期为2014年5月13日。5、提取笔录、龙岩市连城县海峡光电二期厂房办公楼精装修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证实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是2014年5月,投标文书递交截止和开标时的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该合同含招标公告、招标须知即招标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和标准、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格式等。6、借条、欠条,证实被告人戴昌茂向董某借款104000元,承诺2014年8月5日归还60000元,剩余款项2014年8月底还清。另被告人戴昌茂欠董建伟、董腾飞、胡兴旺等15人,补工资85000元,承诺于7月底付清。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7、董某和江某的QQ邮箱通信记录及资格标文件,证实QQ邮箱为501256949@qq.com,用户为江某于2014年6月9日下午2:31分发送资格标文件一份给QQ34×××46的邮箱,用户为戴昌茂。8、信用卡对账单,证实被告人戴昌茂及江某在经济上存在欠款的情况。9、江某、戴昌茂2014年在福建省内的住宿情况表,证实戴昌茂于2014年6月7日晚上入住连城县天一温泉。10、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江某退赃人民币37000元给董某,董某对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1、董某与江某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双方在2014年4月20日至7月18日多次频繁通话。12、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负责管理公司的公章,江某是做标书的,经常使用公司的公章,她要盖章时其就把公章给对方,她盖章在什么地方其不清楚。13、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中旬,其男友戴昌茂找其帮助他做邀标和标书的封面,标书的内容由其男友提供,他说等其做好之后叫其和董文龙联系,说其现在在戴昌茂叔叔的办公室做标书。第二天,戴昌茂又叫其打电话给董文龙说戴昌茂的叔叔已经将保证金已经打到工贸公司的账户上。在帮助戴昌茂制作完标书后,有一次,戴昌茂、董文龙和董文龙的朋友一起去连城时,戴昌茂有拿标书给董文龙看,董文龙看完后发现有错误,董文龙就拿给其看,其有看见标书上有盖其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张文雷的私章,其看完就把标书拿给戴昌茂。到了酒店,进入房间其就问戴昌茂不能盖其公司的印章,戴昌茂叫其不要管那么多。资格标有个模板,其根据模板,从招标文件中摘抄,将所有内容填写完整就可以了,一般要盖上公司的印章和法人私章,但是其没有盖。戴昌茂的叔叔是谁,其不知道,戴昌茂有交代,如果董文龙问戴昌茂的叔叔是不是在市政府上班,让其回答是。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董文龙是董某。14、被害人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下旬,其通过朋友聚会认识戴昌茂。4月初,戴昌茂说可以介绍工程给其做,并说他叔叔戴建国是龙岩市建设局上班,有关系可以帮忙,但是请客吃饭的钱要其出,其就同意了。第一次,其在他住的地方给他5000元现金,之后其又陆陆续续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他15000元。5月初,其和戴昌茂一起去打了2张工程合同,一份是《海峡光电产业园二期宿舍自建房项目》、一份是《海峡光电产业园二期标准厂房》,合同打好后,其先签上名字,他将合同拿给戴建国去找对方公司签。5月23日,戴昌茂叫其带上工人准备到连城县工业园准备施工,之后工人就在工业园附近租了房子住下。5月25日,戴昌茂将签好的合同送到其家,甲方盖了“福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印章之后,一直没有开工消息,戴昌茂一直推脱还有事情没有处理好。戴昌茂的女友也经常打电话给其,向其证明戴昌茂的叔叔是在龙岩市建设局上班。从5月开始到6月底,其陆陆续续分10多次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给戴昌茂90000元左右。从4月中旬开始,总共其陆陆续续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给了戴昌茂110000元。7月21日,其到连城县工贸公司了解才知道被骗了。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戴昌茂。15、被告人戴昌茂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其带女友江某一起去参加陌陌群在富山国际欢唱进行的聚会。在聚会中认识董某。后在董某的工地,向董某借3000元钱,并叫他转入江某的建设银行卡。过了几天,董某问其能不能搞到工地做,他说连城县工业园区海峡光电产业园有工地,问其有无熟人把工地拿下来做。过了一段时间,其和董某吃饭时,说其小叔在永定县建设局上班,有认识连城县那边的官员,应该可以把工地拿下来,并说其小叔会先付些请客吃饭的钱,董某说不用并通过手机银行转了7000元到江某的卡上。之后,其都以请客吃饭、送礼、找关系为由向董某要钱,总金额大概35000元(7000+15000+10000+2000)左右。期间,其还因个人需要向董某借了17000元。董某一直问其工地有没有拿到手,为了稳住他,其伪造了2份工程合同,让董某签字,并说合同会拿给其小叔,让小叔将合同拿到工贸公司签字。实际上,其将合同拿走,自己签上戴建国的名字,并盖上了其找人伪造的工贸公司印章并将两份合同交给董某。之后,董某问其招标文件在哪,其就叫江某在招标网上找到海峡光电的招标文件,并将文件发给其。其收到后,拿去打印盖上伪造的工贸公司印章将招标文件送到董某家中,并对董某说工程保证金其会去交。董某一直问其什么时候开工,其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到最后实在没办法,其就不见董某也极少接他的电话。直到7月中旬,其和董某见面,董某叫其写了100000元的欠条给他,并写了一张误工费80000元的欠条给董某的工人。其没有小叔在建设局上班,其去帮董某跑过2、3次工地,但是实在没有办法拿到工地。江某是做标书这块的,其叫她帮其做一份资格标,她有问其做什么,其说是投标用,她就帮其做好并打印出来带给其,上面有盖她公司的印章。《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合同》是其在招标网下载下来,盖章后交给董某的,其叫江某做的资格标。工程合同是董某给其的,上面的内容都是董某写的,其只是盖章和仿他人签字。其诈骗的钱都被其花掉了。上述证据,均经过原审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戴昌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戴昌茂诈骗的数额,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戴昌茂书写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戴昌茂提出其诈骗的数额仅有四万元的辩解,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戴昌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戴昌茂赃款人民币67000元,予以归还被害人董某。上诉人戴昌茂上诉称:其写下104000元的借条是应董某的要求写的,原判认定的诈骗金额有误,应当是4万多元。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戴昌茂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另,二审期间,检察员提供了对戴昌茂的讯问笔录,对董某、韩某的询问笔录,江某的自书材料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为检察员依法收集,均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昌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上诉人提出其诈骗的数额仅有4万多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戴昌茂诈骗的数额,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戴昌茂书写的收条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戴昌茂辩解其写下104000元的借条是应董某的要求写的,无论从原判认定的证据,还是二审期间检察员对董某、韩某的询问笔录,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及证人江某(上诉人女朋友)的自书材料来看,均无证据证实上诉人辩解的内容。因此,上诉人戴昌茂提出其诈骗的数额仅有4万元的上诉理由,与所查事实不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文 福审 判 员 张 武 平代理审判员 陈 瑜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桂兰(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