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星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文洁与王学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洁,王学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文洁。被申请人王学新。申请人文洁与被申请人王学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文洁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学新肇事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文洁在交通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53900122549000022211的定期存款人民币4800元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学新肇事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