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8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飞与武起、李建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857-3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武起,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磊,男,汉族。刘飞申请执行武起、李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鲁西证民字第120号公正债权文书,于201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起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起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