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花少甫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花少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66-3号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沂山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吴维叶,董事长。被告: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毕杨路南。法定代表人:花少甫,董事长。被告:花少甫。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66-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了二被告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花少甫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二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二被告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花少甫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