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栾佩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佩林,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栾佩林。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广全,该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栾佩林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宽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栾佩林10886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宽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6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武 来源:百度搜索“”